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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党勇泉、党培亮、张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党勇泉,党培亮,张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健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党勇泉,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北大街,农民。被执行人党培亮,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仙回宫村,农民。被执行人张建芳,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仙宫村,农民。本院在执行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党勇泉、党培亮、张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对其银行存款查询,亦无存款,现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