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明生,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金宝商厦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生,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刘蓉,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生、刘蓉买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兴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83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