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萧子林、萧子轩等与肖瑞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肖瑞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635号原告:萧子林,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萧子轩,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伍润月,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詹惠权,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伍玉伦,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萧汉行,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瑞荣,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诉被告肖瑞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负担(原告萧子林、萧子轩、伍润月、詹惠权、伍玉伦、萧汉行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