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金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5070563R。法定代表人:林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利,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城关北大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27923391W。法定代表人:王安平,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6015元,期限为一年。漳浦铭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浦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6015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浦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