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谭鑫与许金英、陈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鑫,许金英,陈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947号原告:谭鑫,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许金英,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陈家伟,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安徽安天行律事务所律师。原告谭鑫与被告许金英、陈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谭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0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谭鑫负担。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