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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桂霞与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霞,张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88号原告:陈桂霞,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文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陈桂霞与被告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桂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霞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桂霞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杨海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