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王某,李成俊,王某洋,徐某,王某悦,曹某,芒市遮放镇海通电器经营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法定代表人:朱秉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成俊,女,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洋,男,汉族,2006年2月20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江苏省滨海县小学学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址江苏省滨海县,系王某洋的爷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悦,女,汉族,2013年5月28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系王某悦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某,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芒市遮放镇海通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德宏州芒市遮放镇贡米大道。负责人:韩某,系该经营部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宏州芒市勐焕路**号。负责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负责人: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李某俊、徐某、王某洋、王某悦及一审被告曹某、芒市遮放镇海通电器经营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310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现原审证据材料经补充证实,已能充分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慧转审判员  包广科审判员  盘玲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