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其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10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其勋,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56岁,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其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