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庆国重大责任事故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4刑申12号赵庆国: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身为淮南市路灯建设养护公司驾驶员,2013年9月23日晚,你与程龙香作为抢修组夜间巡检人员共同值夜班。2013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因大雨造成淮南市田家庵区长青路严重积水,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长青社区副主任王纪红在巡查中发现长青路路灯有漏电情况,遂逐级汇报至淮南市应急办,应急办值班人员冯凯将该情况反馈给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主任何双全,何双全通知淮南市市政管理处监控室值班员段萍,告知有人反映长青路路灯漏电,要求切断该处电源。段萍给淮南市路灯建设养护公司负责人胡广发打电话告知这一情况,胡广发又打电话通知你,要求你与程龙香到长青路切断路灯电源。你遂开车带着程龙香到长青路路口,因积水深,无法进入长青路,你们二人未到达漏电位置。之后,你打电话向胡广发询问控制长青路路灯的配电柜的位置,胡广发让你二人试试五一商场附近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附近的两个配电柜,程龙香关闭五一商场附近配电柜的电闸,发现不是控制长青路的配电柜,你们二人又到达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西门附近的配电柜,见该处无积水,便开车回到公司。你们在离开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附近的配电柜时,直至回到单位后,明知长青路路灯未断电,漏电隐患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一直未向上级领导及公司汇报其处置漏电隐患的结果。当日5时许,造成曹晓颖在该处路灯位置碰触电线杆时被电击倒地,后被发现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依法律程序,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你和程龙香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六个月,并无不当。另,关于时任淮南市市委书记的方西屏是否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经查,你并未提出有效的证据与事实,证明时任淮南市市委书记的方西屏参与或干涉此案,所提情况应为你本人推论而已,不能自圆其说,更无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上述事实,有程龙香、赵庆国的供述,证人王纪红、冯凯、段萍、胡广发的证言,淮南市路灯建设养护公司的证明及《路灯所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淮南市路灯建设养护公司《路灯巡检管理规定》、淮公(田)勘【2013】100028号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局部图、曹晓颖死亡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接警说明、电话受理登记病人资料表格、视频资料监控照片、情况说明、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交接记录、田区长青路“9.24”触电事故现场检测及分析、检测图片证实长青路路灯漏电的情况,以及曹晓颖在该处路灯位置碰触电线杆时被电击倒地,后被发现死亡的事实、《协议书》证实淮南市市政管理处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此,你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法院根据你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