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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1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方表与虞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表,虞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444号之三原告:张方表,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亚娟,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史祝君、陆小青,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方表与被告虞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方表申请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表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张方表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周微红人民陪审员  项天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春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