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1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方表与虞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表,虞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444号之三原告:张方表,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亚娟,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史祝君、陆小青,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方表与被告虞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方表申请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表撤回对被告虞亚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张方表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周微红人民陪审员 项天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春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