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永中玖玖纯珠宝行、上海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中玖玖纯珠宝行,上海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6-3。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玖玖纯珠宝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号,注册号330303603144199。经营者:卞纯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侯家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832252913L。法定代表人:张鲁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玖玖纯珠宝行、上海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审 判 长  章禾舟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