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黄太才、程怡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才,程怡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黄太才,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程怡雯,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程怡雯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太才借款本金662379元及利息12073元,并承担相应后续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62379元以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6260元、执行费931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怡雯银行存款67202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程怡雯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