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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福恩与李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恩,李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189号原告:赵福恩,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李柱,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原告赵福恩与被告李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福恩提供被告李柱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无法向被告李柱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福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春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开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