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福恩与李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恩,李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189号原告:赵福恩,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李柱,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原告赵福恩与被告李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福恩提供被告李柱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无法向被告李柱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福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春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开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