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宋培元、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陈培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元,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陈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63号申请人宋培元,男,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4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陈培坤,男,1965年2月18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明初字第01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陈培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陈培坤归还申请人宋培元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承担执行费9121元,以上共计76571元(利息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培元以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创投担保有限公司、陈培坤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明初字第01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