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6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青,女,1975年3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址:长子县丹朱镇庆丰村永丰巷**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辩护人王燕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青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青分别于2017年1月某天、2017年3月20日中午、2017年4月8日上午在太原市小店区盛华鑫商场三楼”衣人格”商店内盗窃一件长款皮衣、一件短款皮衣、一件白色秋衣、一件蓝色牛仔裤。经依法鉴定,盗窃的四件衣服价值1730元。现被告人杨青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3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青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相关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赃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