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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洪山与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山,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财保72号申请人张洪山,男,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洪山与被申请人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153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单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