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佳艳与郭胜、黄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092号原告:黄佳艳,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郭胜,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怨,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黄佳艳与被告郭胜、黄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佳艳以已经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佳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佳艳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鸿速录员 林丽芳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