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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佳艳与郭胜、黄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092号原告:黄佳艳,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郭胜,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怨,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黄佳艳与被告郭胜、黄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佳艳以已经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佳艳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佳艳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鸿速录员  林丽芳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