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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见阶与武汉环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见阶,武汉环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66号原告:李见阶,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环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张家淌村。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见阶诉被告武汉环寓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见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见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见阶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李见阶负担。审判员  栾天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