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保庆,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行湘波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梁庆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