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尚爱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郄海治,尚爱霞,毛文科,郄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8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郄海治,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尚爱霞,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毛文科,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郄晓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郄海治、尚爱霞、毛文科、郄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