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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妙勇、洪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妙勇,洪丹萍,杨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妙勇,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丹萍,女,1989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亮,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吴妙勇、洪丹萍因与被上诉人杨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妙勇、洪丹萍上诉称:一、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具体的理由上诉人在一审管辖异议申请书中已作充分阐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双方当事人之间除被上诉人诉求的支付货款争议,实际上还存在上诉人将针对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提出诉求的可能,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不仅限于给付货币,还涉及产品质量,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时,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东仓寨后五横巷7号”,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并不代表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并未排除书面约定之外的包括口头约定等方式。本案被上诉人通过物流方式送达,上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签收货物,双方的实际履行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认为原裁定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本院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杨根亮起诉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并结合其诉讼请求,在登记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吴妙勇、洪丹萍以买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则属于实体审理问题,本院在本案程序性审查中不予处理;况且,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均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院根据二上诉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住址信息,可以认定本案二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区,因此,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无书面约定,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口头约定等事实,故应当认定为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可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诉人杨根亮一方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杨根亮住所地位于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官庄村124号,故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杨根亮有权选择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 增 余审判员 ��怀甫审判员 魏 常 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