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鲜进福与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进福,马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鲜进福,男,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马玉萍,女,回族。执行标的:33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鲜进福与被执行人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被执行人马玉萍交付案款25000元后,申请人鲜进福与被执行人马玉萍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行约定给付期��。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玉萍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交付案款20000元,直至交清全部案款。若被执行人马玉萍不能按约定时间给付案款,马玉萍与马轶农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马轶农名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4号2号楼242室的不动产作价抵顶给鲜进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