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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苏赞、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苏赞,闫勇,杨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952号原告:陈杰,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单县。被告:苏赞,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闫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杨占东,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陈杰与被告苏赞、闫勇、杨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陈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