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苏赞、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苏赞,闫勇,杨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952号原告:陈杰,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单县。被告:苏赞,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闫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杨占东,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陈杰与被告苏赞、闫勇、杨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陈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