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永修县江上焦冲马路采石场、霍步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江上焦冲马路采石场,霍步进,姚乾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江上焦冲马路采石场,住所地:永修县江上乡焦冲村马路组。组织机构代码:09528398-9。主要负责人:刑金霞,该采石场场长。被执行人:霍步进,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姚乾述,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永修县江上焦冲马路采石厂与霍步进、姚乾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步进、姚乾述应履行标的308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周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