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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明英与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英,天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587号原告:邓明英,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才,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33号。法定代表人:肖信火,局长。原告邓明英与被告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明英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被告天门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邓明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红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