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