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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兆龙与佘定永曹宏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龙,佘定永,曹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兆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武威市。被执行人:佘定永,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曹宏斌,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西省鄱阳县。张兆龙与佘定永、曹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023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佘定永、曹宏斌未履行义务,张兆龙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佘定永、曹宏斌支付借款146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023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未按期限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现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兆龙借款本金146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经查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佘定永、曹宏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兆龙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张兆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023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