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申请执行王汝军、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王汝军,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芳景明居底商4号。负责人:周清,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汝军,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汝军、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等共计718689.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5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17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8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汝军、李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王汝军名下登记有位于蓟县公安交警刑警办公楼南侧XX花园XXXX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首封法院蓟州区法院正预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艳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汝军、李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汝军、李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18689.8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718689.8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王汝军、李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