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传昌与谢思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昌,谢思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791号原告张传昌,男,汉族,1993年4月2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谢思锋,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昌诉被告谢思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传昌负担。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