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成申请执行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成,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成,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8。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董事长。关于李金成申请执行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23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艳审 判 员 吴明磊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