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某、贾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1,男,汉族。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贾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尹、曹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贾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1与被告人贾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贾某用自制“辣椒水”朝贾某1和贾某1妻子、被害人何某面部乱喷,造成何某因呼吸困难躺倒在地,后贾某1和贾某相互用拳头捶打对方,贾某1用拳头将贾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何某和贾某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与被告人贾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贾某用“自制辣椒水”将被害人何某喷伤,贾某1将贾某鼻子打伤,经鉴定,何��和贾某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和贾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1与被告人贾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贾某用自制“辣椒水”朝贾某1和贾某1妻子、被害人何某面部乱喷,何某被喷后因呼吸困难倒地,贾某1被喷后和贾某相互用拳头捶打对方,在打斗过程中贾某1用拳头将贾某的鼻子打伤。后经鉴定,何某和贾某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损失10000元,何某对贾某表示谅解,同时贾某也对贾某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证明:1、被告人贾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其发现承包的地已经被人种了以后就联系陈某一起找贾某1要钱,后其和陈某与贾某1碰面后贾某1不承认收过钱,后其和贾某1就相互骂着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贾某1的妻子何某拦着其不让其到贾某1面前,其因为生气就从上衣口袋掏出“辣椒水”朝贾某1和何某脸部喷。后贾某1就用拳头朝其头部和面部捶,其也朝贾某1头部捶,打架过程中贾某1一拳将其鼻子打流血并且将其打倒在地,其站起来后到贾某2家拿了一把挑麦用的叉子准备找贾某1时被旁边的人拦下。其用的辣椒水是在找贾某1要账之前为了提防贾某1提前携带的。2、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同村的陈某、贾某和其联系称要钱,其因为不知道是什么钱就和妻子何某到“马后”找陈某和贾某。其和何某到了以后���某就问其事情怎么办,其称不知道什么事后贾某就骂了其并从上衣口袋掏出一个瓶子朝其和何某喷,当时何某就被喷倒在地,后其就捂着眼睛和贾某相互捶了起来,其的头顶部和头后部被捶了两个疙瘩、贾某的面部被捶的都是血,其和贾某大约打了一分钟左右。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其回家后丈夫贾某1称陈某找他,贾某1开车往西走时其骑电动车跟着贾某1,到贾某2家南边路口时其看到陈某和贾某在路口站,后其丈夫贾某1下车后和贾某因为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后贾某从自己的上衣口袋拿出一个小瓶子朝其和贾某1脸上喷,其张嘴时贾某也喷到了其嘴里面,其被喷后面部疼、眼睛睁不开并且呼吸困难就躺在了地上,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贾某和其联系称下午村里要量地,让其到地里商量怎么和贾某1说事。其和贾某都到了承包的地里后其和贾某1联系,其和贾某都在电话中问贾某1钱的事情怎么办。贾某1把电话挂了以后到现场。贾某问贾某1一千块钱怎么办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其看到贾某和贾某1相互抡拳头打起来时就躲进了贾某2家,其在贾某2家待了三四分钟出来时看到贾某的鼻子流着血,贾某1的妻子何某在地上躺着,贾某1在何某旁边蹲着。关于所说的一千块钱是九年前其和贾某1一起承包了五年村里五队的11亩地,当时商量的是需要四年以后也就是五年前才能种,五年前准备种时五队的队长贾某1让其和贾某每人给他一千块钱,其以为该一千块钱是五年后承包期过了可以继续承包。5、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其和同村的贾某2商量村里分地的事情时在贾某2家门口碰到陈某和贾某,后其和贾某2在路边说话时听见有人在骂,其转过身看到贾某1和贾某抡着拳头在打架,其和贾某2上前将二人分开后其看到贾某的嘴上、鼻子上全是血,被劝开后二人没有再打,贾某1报警后民警就到了现场。6、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其和同村的贾某1在贾某2家西边商量四组分地的事情时听见贾某和贾某1在争吵,两人吵了几句后就打了起来,贾某1朝贾某的鼻子捶了一拳将贾某的鼻子捶流血,贾某到贾某2家拿铁锨和铁叉时被贾某2的妻子凡某夺下,后两人就没再打。7、证人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其在家听见大门外有人吵架,其打开大门后看到贾某1正伸手朝贾某的脸上捶,后贾某1一拳捶在贾某的鼻子上把贾某捶倒在地,贾某的鼻子当时流血了。贾某站起来后就到其家中分别拿铁锨和铁叉时被其夺下,后其就拦着贾某不让他出去。8、被告��贾某使用“辣椒水”的照片。9、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物)鉴(法医)字【2016】7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何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10、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物)鉴(法医)字【2016】7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贾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1、谅解书、收到条及调查核实笔录,证明贾某赔偿何某损失一万元,何某对贾某表示谅解、贾某对贾某1也表示谅解。12、临颍县人民法院(2000)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贾某和贾某1均于2016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14、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贾某1在与贾某厮打过程中致贾某轻伤,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贾某和贾某1的行为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贾某1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和贾某1到案后均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可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通过向被害人何某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1得到贾某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贾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刘志祥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