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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0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小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小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395号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红旗村XXX号第一幢16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晟,男。被告:深圳小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超,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小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3元,由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 莉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