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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万才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万才,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万才犯贷款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尹万才之弟尹某因病去世后,尹万才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尹某的销户手续。2015年11月24日,尹万才冒用尹某的名义,以身份证遗失为由到仪陇县公安局申请补办身份证并拍摄了证件照。之后,仪陇县公安局补办了名为尹某的身份证(证件照片为尹万才)。2016年1月29日,尹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弟尹某的名义,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通过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审核,并获得信用贷款146000元。尹万才仅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履行了5期(共计2.59万元)还款义务后,挥霍了全部余款,未再履行还款���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工作人员到成都市东较场街93号3栋1单元1104号走访时,发现尹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2016年10月21日,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1月3日,尹万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万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且数额巨大,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尹万才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被告人以及尹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尹某的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工作人员对“尹某”上门调查情况及照片,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款信息查询、本息计算查询表、每期还款记录、情况说明等贷款资料,姓名为“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蔡某、尹某1、尹某2、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120100元,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尹万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尹万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到:1、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尹万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尹万才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20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姗速录书记员黄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额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构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