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桂来、邹鹤鸣与马红泉、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来,邹鹤鸣,马红泉,陈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244号原告:邹桂来,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邹鹤鸣,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泉,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海燕,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桂来、邹鹤鸣诉被告马红泉、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邹桂来、邹鹤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粉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来、邹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邹桂来、邹鹤鸣承担。审判员 王艳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