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郑道玉与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民委员会、彭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玉,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民委员会,彭吉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547号原告郑道玉,男,汉族,1942年4月5日出生,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隆涛,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彭吉军,男,汉族,55岁,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玉诉被告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民委员会、被告彭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道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道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道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道玉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