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强。本院在执行重庆重河建材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37984元,尚有137984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