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恩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93号罪犯许恩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恩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68元充抵罚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闽02刑终35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恩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736分,兑现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32元。本院认为,罪犯许恩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恩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