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刘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刘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923号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44-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春,男,32岁。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4.66元,减半收取计67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