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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8行审157号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蒋应东,局长。被申请人上海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1006室。负责人:胡荣荣。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上海站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倪晓花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启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