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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锦涛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866号原告:李锦涛,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赵学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怡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超,男。原告李锦涛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锦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锦涛负担。审判员  唐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