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昌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昌���,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吴昌杰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吴昌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5日本院向福鼎市店下镇海田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吴昌杰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且在该村内无财产,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吴昌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