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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民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民,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34号原告张会民,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智连波,系经济合作社主任。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法定代表人吴树宏,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民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会民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