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曲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尚平,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