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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福海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97号罪犯林福海,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福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福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2445分,共折算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福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福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