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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984号原告: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孟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芹,女,系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经理。被告:姜海,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自行和解,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密山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