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韩福岐与苏惠兵、窦焕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岐,苏惠兵,窦焕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1072号原告:韩福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龙王庙乡圣宗庙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媛,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惠兵,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农民。被告:窦焕焕,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农民。原告韩福岐与被告苏惠兵、窦焕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福岐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惠兵、窦焕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福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9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接受被告苏惠兵的委托,为被告在灵石的北斗导航工程寻找劳务人员。工程结束后,苏惠兵未能及时结算工人劳务费,原告念在工人要回家过年的情分上为其垫付了39000元的劳务费用,苏惠兵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灵石北斗导航工程劳务费39000元(叁万玖千元整),欠款人苏惠兵”。原告一直未放弃向被告诉催收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苏惠兵与窦焕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逐将二被告诉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被告苏惠兵、窦焕焕未作答辩。原告韩福岐围绕其主张及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苏惠兵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苏惠兵、窦焕焕户籍证明一份、工资结算单三份、武志福等十二人的证明材料一份、短信记载十六份,因被告苏惠兵、窦焕焕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份,百澳玻璃厂的高建军与原告联系,让其为被告苏惠兵在灵石县承揽的北斗导航工程安装玻璃木条寻找工人干活。到年底因被告苏惠兵未能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为此原告为其垫付39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8月13日被告苏惠兵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灵石北斗导航工程劳务费39000(叁万玖千元整),欠款人苏惠兵2016、8、11电话180XX****XX”。此款因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苏惠兵欠原告韩福岐垫付工资款39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被告未偿还欠款,系违约行为。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惠兵、窦焕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福岐借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苏惠兵、窦焕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