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玮哲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玮哲,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400号原告闫玮哲,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杨丹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玮哲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闫玮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玮哲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玮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玮哲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