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远与陈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陈朝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611号原告陈远,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飞,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与被告陈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远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