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远与陈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陈朝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611号原告陈远,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林奕,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飞,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与被告陈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远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