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陈淼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陈淼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962号之一原告:杨秀兰,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陈淼全,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陈淼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杨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秀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潘文利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