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学超与杨世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超,杨世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54号原告郑学超,男,生于1988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雷波县。被告杨世帅,男,苗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郑学超与杨世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